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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4日
(四)第1项制度规定错误。虽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2项行为规定违反了内部会计监督关于“记账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且彼此属于不相容职务,不符合内部控制关于“不相容职务应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第3项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对重大投资决策和执行的制度不明确,授权批准控制制度不清。
第4项行为表明公司不符合“财产保全控制”制度的要求,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财产进行盘点清查,公司制度未明确财查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第5项行为表明公司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不健全,对会计岗位分工、凭证传递、编号和保管规定不明确。
第6项表明,会计机构对自己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不明确。(理由见教材P201第2点)
(五)1.(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丁的出资方式正确。合伙企业无注册资本大小的规定,同时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其中某位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甲关于合伙企业内部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观点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的,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2.关于甲代表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无效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企业事务执行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外抗善意的第三人,A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属于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3.(1)丙的行为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他人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B的行为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B的要求错误。合伙企业中某一位合伙人的债券人,不得代位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指定丁为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错误。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拥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6.丁的儿子观点错误。丁死亡属于当然退伙,但丁的儿子作为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人错误。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签章并盖章。
3.对于公司小李伪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理错误。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公司对采购人员决定错误,违背了内部会计控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因为采购的决定与执行时两个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离。
4.公司故意销毁应依法保管的会计档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的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古则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公司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处理错误。会计法规定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予以更正、补充。
对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予退回,要求对方单位重开。
(七)1.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李某3月28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于5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60天的规定。
3.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民、法人申请先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行政复议期内,故法院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错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八)1.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达到了3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人数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2—50人的规定。但是,B股东房屋出资,C股东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应评估作价;同时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超过了20%的法律规定标准。
2.董事和经理的设置合法。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并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B同时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不合法,因为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C股东尚差的6万元出资,应责令其限期补足,不能限期补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另两位股东A、B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即A、B应替C补足出资。
4.A股东以公司资产私自为他人担保的行为违法,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职责的规定,给公司造成5万元的损失,应由A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B股东的观点错误。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其次,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盖章,表明符合关于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通过的第2、3、4三项决议符合法律要求。这三项决议通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甲不是本公司的董事,故D的委托无效,甲不能参加董事会,更不能行使表决权。第1项决议无效。
(十)1.甲公司3月5日、乙公司3月7日的行为均属于要约邀请;
2.甲公司3月8日的行为属于要约,乙公司3月9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3.甲公司3月10日的行为属于承诺,书面合同成立。
(十一)1.该房屋应支付15万元价款。
2.付款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三种:
(1)补充协议;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属不动产,给付货币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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