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1.收入申报错误
购买甲公司债券利息收入30万元和收到上级返还的教育费附加6万元均应作收入申报。
2.增值税作扣除项目申报错误。
3.全年发放的职工工资及三项费用全部作成本、费用错误。
允许扣除的工资及三项费用=500×0.96×(1+17.5%)=564万元
超标准工资及三项费用=604-564=40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30+6+14+40=170万元
5.全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70×33%=56.1万元
五、综合题
(一)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二)1、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兼并决议程序合法。因为对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东持有公司75%的表决权,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其次,甲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虽然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经5年。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持股时间超过了这一规定,不受限制。
2、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正面记载保证事项,并由保证人签章。
3、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会影响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即由甲公司承担。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保证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
5、根据会计法规定,A公司的李会计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的要求是: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三)1.(1)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开立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税务登记证;
(3)可以开立临时存款户,用于办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1)账户使用管理错误。企业的工资发放、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一般存款户办理;
(2)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全,应将企业开立所有账号全部报告税务机关,而不是只报告基本存款账号。
3.(1)企业设账方式不符合税法要求,月销售3万元以上的,应设置复式账;
(2)企业故意少记收入,多记费用,导致少缴税金的行为属于偷税,处罚方式为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1)银行拒绝付款,第1项理由不成立。
(2)票据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甲、乙、丙、丁之间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该种背书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及前手以被背书人是后手的背书人;而丁于F之间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该项质押背书不影响丁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的权利。
5.(1)丙的观点不正确,丙属于丁的前手,应承担付款义务。
(2)D的观点错误,票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D或E均有单独向丁支付8万元款项的义务。
(3)E的理由不成立,被保证人是甲。
6.合伙企业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内部事务执行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该项经济业务及债权关系有效。
7.若D代为付款后,D可以向被保证人甲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同时可要求E承担连带责任。
(四)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串通加价,私自拿回扣的部分无效,因为这部分内容属于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的其他部分有效,因为代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2.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合同错误。在该合同中,乙方属于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合同法规定,只有当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时,才能通知对方中止合同履行,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乙方不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充分证据,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3.若甲方不能按期付款,一方面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可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100万元,张某和李某两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额200万元。
4.王某代理丙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此时王某并无代理权,该合同于2004年8月22日丙公司确认后,属于有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两点理由不成立:
第一.该合同经丙公司追认后成为有效合同,因此该合同对于丙、乙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乙公司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合法义务。
6.丙乙双方的合同采用定金担保方式,该担保自丙公司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其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因此担保合法有效。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合同既有定金担保方式,又有违约金条款,二者在目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不能并用,丙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其中一项。
若选择定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190-180)。
若选择违约金条款,则乙方首先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其次乙方向丙方差额支付赔偿金共140万元(190-50);或者乙方要求法院适当调高违约金的比例,使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不低于190万元。
(五)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2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1)甲又与A共同设立与原玩具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经济实体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错误。因为乙、丙、丁三位股东只持有公司60%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
(3)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任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4)甲从公司借款70万元的行为,实质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责令期限更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甲、乙合谋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
①法律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甲、乙违反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责令更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B公司提示支票付款的期限合法。支票的提示付款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玩具公司的性质属于签发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处理方式是:
(1) 对玩具公司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 向B公司支付2%发赔偿金。
5.B公司可以分别行使以下规划:
(1)B公司在取得银行拒绝付款证明后,三天内向所有前于发生追索通知,向出票人(玩具公司),背书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检举玩具公司甲股东出资不足的事实。责令甲股东限期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乙、丙、丁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足的出资,可以用于归还B公司的债权。
(3)B公司根据拥有的债权。申请法院行使撤消权,宣告玩具公司主动放弃对C企业债权的行为无效;然后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要求C企业将所欠的债权额为限,多于的部分,应退还给玩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