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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4日
(六)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 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七)1、理由不成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均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非法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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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属于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参见教材P433,其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银行的拒付理由充分。银行在付款前对票据负审查义务,审查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若记载不齐全或背书不连续则应拒绝付款;否则,若银行付款只能自行承担责任。A在背书时,将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填错,导致背书不连续,故银行不能付款。
但是,背书签章的错误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
5、C被拒付后,可以取得书面拒绝付款证明,并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A、B、合伙企业及票据保证人丁、戊。因为所有前手均对该票据承担付款义务。
6、丁的观点错误。首先,背书签章的错误不影响票据出票和保证的有效性。丁作为C的前手,在持票人C不获付款时,负有付款的担保责任;其次,戊的观点错误。票据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戊若向C支付款项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丁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变现资产价值,首先应支付清算费用0.6万元,剩于的3.2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1.5万元;
(2)支付所欠税款0.8万元;
(3)支付所欠其他债务0.9万元。
不足清偿的债务6.1(7-0.9)万元,由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用个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偿还,且三位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可以继续用甲的个人存款2.1万元、乙的股票价值1.4万元偿还。仍然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由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用其他财产偿还。但是,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8、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任用错误。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而丙未能取得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不能担任会计;同时也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核算工作的规定。
(八)1.A担任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参见教材P208),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任用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处罚(参见教材P228)。
2.B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不正确,正确手续及时间见教材P213最后一自然段。
3.C会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理由见教材P213第2自然段。同时C改变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处罚方式见教材P231。
4.D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其处罚方式见教材P229。
5.E会计涉及到以下方面问题:
(1)与丙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监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见教材P225。
(2)接手丙的工作后,重新设置账簿错误,参见教材P226。
(3)丙经手时,造成的短款,要求E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理由参见教材P227。
6.公司对F会计的岗位分工安排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设置规定。F是出纳,会计法规定,出纳不能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其次,F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见教材P217。
(九)业务1的处理不符合纳税地点的规定。因产业户到外地销售,由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该部分销售额在丙公司所在地仍然需要申报纳税,在销售地已交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
业务2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和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均错误。采用直接收款销货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业务3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错误。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业务4属于专用发票使用和增值税计算错误。街道居委会不交增值税,故不能对其开出专用发票。该项捐赠应视同销售,按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
业务5属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次使用错误。购买方只能取得抵扣联,并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作进项税额抵扣。
业务6属于专用发票填开错误。违反了专用发票不得涂改的规定。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原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错填作废”字样。
(十)1.业务1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应于合同约定的每次收款日当天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业务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时间错误,应于收到货款的当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业务3的计算税金的方法错误。对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收入应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收入的,一律适用30%的高税率计算应交消费税。
4.业务4的应交税金计算错误。应视同销售,按不含增值税售价计算增值税,同时,B产品应交消费税。
5.业务5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受赠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出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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