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5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6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 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7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8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9条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10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报告准则。
第1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2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3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4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1、审计质量控制的含义: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总称。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质量控制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事务所应作好的工作,而独立审计准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2)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