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衡量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
(4)质量控制体系是由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组成。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订的基本方针与策略;控制程序是指事务所为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2、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全面质量控制:(1)职业道德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3)工作委派:(4)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工作予以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5)咨询;(6)业务承接;(7)监控。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督导人员对于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1、制订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的因素:
(1)业务规模和范围;
(2)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3)分支机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4)成本与效益原则;
(5)人员素质及构成;
(6)其他因素。
2、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的内容包括:
(1)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
(2)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3)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和所形成的审计结论;
(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