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调整1】漏提应付债券利息资料:2004年1月1日,X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了15000万元5年期、票面年利率为4.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中60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2004年底尚未完工),9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X公司对发行债券作了借记“银行存款”15000万元、贷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15000万元的会计处理,但年末未计提2004年度的债券利息。分析:X公司应计提2004年度相应的债券利息15000×4.2%=630万元,计入“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并按6÷15=40%和9÷15=60%的比例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科目。相应的审计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52万元
财务费用378万元
贷:应付债券630万元
评注:如果发行债券的利息是按年分期支付,上述审计调整分录中的贷方项目应为“应付利息”。最终实际支付利息时,再作借记“预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的会计处理。
【审计调整2】应付债券利息与折价资料:审查A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发现A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发行了3年期、面值为2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8%的债券。A公司按170万元的价格出售,折价按直线法摊销。2004年4月1日,A公司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70万元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30万元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200万元
年底编制会计报表时,A公司未对该笔发行债券业务做进一步处理。
分析:A公司在发行债券时所作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年底编制会计报表时未做进一步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按规定,A公司应于年末对应付债券计提“应计利息”200×8%×9÷12=12,并摊销“债券折价”(200-170)÷3×9÷12=7.5万元。由于“应计利息”与“债券折价”在会计报表的“应计利息”项目下反映,故应建议A公司在2004年度会计报表上分别调增“财务费用”、调减“应付债券”项目各19.5万元。审计调整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19.5万元
贷:应付债券19.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