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2]A注册会计师担任某项审计业务的外勤负责人,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则应要求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A.聘请相关专家
B.改派其他注册会计师
C.终止该审计业务约定
D.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案]B
[解析]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胜任不表明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不胜任。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督导人员应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例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6月份成立,为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正在制定审计质量控制规程。针对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规程时遇到的以下问题,请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相关要求,提供正确的意见。
1.在确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时,需正确区分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要素。下列各项中,属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要素的有( )。(2003年)
A.工作委派
B.指导
C.监督
D.复核
[答案]BCD
[解析]A属于全面审计质量控制的要素。
2.为保证所有执业人员的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下列各项中,属于督导人员的有( )。
A.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B.对审计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
C.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专家
D.审计助理人员
[答案]AB
[解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三级督导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经理(审计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合伙人)。
第三节 职业道德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包括: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
(6)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为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等。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五)其他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等。
(二)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1.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比如说事务所与客户存在着除了业务收费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比如说办公用房是客户的或者持有客户的股票;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直接经济利益比如说注册会计师在委托单位拥有股票或债券。
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具体体现是可能会使事务所和会计师放弃原则,损害其独立性。
注意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或者是与注册会计师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这也视同间接经济利益来进行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这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兄弟姐妹存在经济利益,如果经济利益不大,则不影响,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则影响独立性。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比如说A集团是事务所的一个重大客户,每年对它的收费占全部收费的40%,这时就会维护这个客户,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丧失原则,使独立性受到侵害。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有经营关系就会有经济利益。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一旦收费的金额是或有的,则这个事务所也好,会计师也好,则会不遗余力的争取高收入,这就面临着丧失自己的原则。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