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讲义——第十四章会计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3日


【考点三】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性监督

1.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情况。

【考点四】会计证

1.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的情形

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

2.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

3.凡是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动失效。

4.发证机构应当收回会计证的情形

5.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此之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五】会计交接

1.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具体要求

(1)接管人员点交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5)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