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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十四章会计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3日


【考点六】法律责任

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 对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 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 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

①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对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①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对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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