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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1日

(六)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发生原因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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