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注会考前辅导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1日
(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当事人及格式

此处的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保证的格式是指在办理保证手续时需要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和如何记载该等事项。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另外应注意以下问题: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3、保证的记载方法。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4、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

3.保证人的追索权,这是指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之前手的偿还请求权。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