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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30日

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结算纪律
(1)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结算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的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通畅;
  (3)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5)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6)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7)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9)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10)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二、结算责任—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经济处罚: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5/万
计收罚息
2、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丰,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

****以上两项都是票据问题,罚款不低于1000元。
3、付款单位无理拒付的,对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单证的(指银行通知2日内退回),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处以每天5/万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向外办理业务。逾期付款的,按逾
期金额每天按5/万扣赔偿金
5、银行卡持卡人出租出借卡及帐户的,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6、将现金存入单位卡,或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的,对持卡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以上两项都是违反帐户管理问题,罚款为1000以内。注意和票据问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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