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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基础知识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3日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j理解概念,k理解在法律关系建立中重要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项目

  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

  主体

  只有取得主体资格,才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也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载规定范围的,不再具有主体资格。

  内容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权利、义务都应在法律规定限度内。

  客体

  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要记,易出多选)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1)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2)有一定经济价值并(3)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

  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a、 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b、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如合同法中受威胁作不实表示,对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等。这涉及行为是否有效。

  c、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行为的目的性)

  3.是一种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分类

  1. 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单方: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要式: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如票据法中票据的记载事项等,不附合要式规定,则不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主法律行为有效,从法律行为不必然有效。

  (三)有效要件

  成立是有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成立与有效不同,体现不同层次)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

  3)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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