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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基础知识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3日
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算点)。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保护时效)

  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

  ⒉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⑴行为人对行为内容(重要事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⑵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但行为人不得以无经验为借口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1) 《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2) 《民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不属于代理

  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也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⑵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⑶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⑷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重点是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发生。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证书的内容: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1.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⒉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如果代理双方进行的不是同一事项,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无权代理)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超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A、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默认――意思表示一致)

  B、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说明被代理人有过失),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揽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5种情形要记,会应用)(被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如果第三人有过失,如事先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权人的利益,属于滥用代理权,被代理权人不承担责任)(做题时,注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意思不一致,可以判定为超越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以上情况外,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yangjobe〗表见代理分析题中,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词。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算点)。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保护时效)

  (二)诉讼时期期间的种类

  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

  ⒉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涉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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