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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日

知识点:免除与混同

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甲与乙之间签订了合同关系,合同订立之后,乙并入到甲,那么乙消灭,此时甲既是合同的权利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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