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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日

  知识点: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相关考点】第二章,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2)从事的事务不同。

  (3)涉及当事人不同。

  1.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隐名代理

  注意:第二章代理制度讲到,代理的法律特征之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时提到隐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被代理人“隐名”。下面的内容是《合同法》第402、403条文。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举例】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与丙订立合同,丙“事先知道”乙不是为自己订立合同,可是不知道甲是委托人,该合同的法律后果也是由甲承担。但是,如果丙曾经明确表示不与甲发生任何交易“除外”。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有一些难度):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举例】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与丙订立合同,丙“事先不知道”乙不是为自己订立合同,如果丙违约,乙应当告知甲第三人是丙,甲就可以向丙追究责任。但是,如果丙曾经明确表示如果乙是受甲委托,就不会与乙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举例】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与丙订立合同,丙“事先不知道”乙不是为自己订立合同,如果甲违约,乙应当告知丙委托人是甲,丙可以“选择”向甲或乙追究责任。但是,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针对上述第①种情形。丙如果是因为乙先违约而中止履行,可以以此为理由对甲提出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针对上述第②种情形。例如,乙订立的合同超越权限,甲可以以此为理由对丙提出抗辩)。

  3.委托合同的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委托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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