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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①未按规定披露(方式、时间上);②虚假记载;③误导性陈述;④重大遗漏。
1、行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 无过错责任:(无问过错,均有责任) |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有责任,除非能自证清白) 董监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承担,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 |
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 |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承担。 |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或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2、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未直接参与 |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披露前主动报告 |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监会报告。 |
披露后采取措施 | 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
立功 |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
受胁迫 |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3、不予处罚的:
有证据反对 | 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
客观未参与 |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
非主要责任人且事后及时报告 |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交所、证监会报告的。 |
4、从重处罚的:
不配合或抗拒 | 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
毁灭或伪造证据 | 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
惯犯 |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证交所纪律处分 |
有前科 | 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5、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2)过错推定责任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③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④证券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