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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