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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3)上市公司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4)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注意】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