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1
[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此处的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5)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
(6)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7)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
(8)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因此丙应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9)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0)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
[答案] (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本题中,虽然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是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且对方均接受,此时合同是成立的。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本题中,F公司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但是其仍然享有追索权,因此E公司拒绝承担的理由是错误的。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编辑推荐: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