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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会计》考点基础讲义:第十二章第六节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15日

第六节 附注

  一、附注的主要内容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注会《会计》考点基础讲义

  二、分部报吿

  (一)经营分部的确定

  1.经营分部认定的条件

  理念: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

2013年注会《会计》考点基础讲义

  2.经营分部合并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2)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相似设备和原材料等。

  (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重要)

重要性标准判断(10%标准) (1)分部收入/所有分部收入总额≥10%
(2)利润(或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
或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以上。
(3)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以上。
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 (1)披露该经营分部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的,可以确定为报告分部;
(2)将该经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报告分部75%的标准 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个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的合计额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5%。如果未达到75%标准,则必须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直到达到75%。
报告分部的数量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企业应当考虑将具有类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报告分部进行合并,以使合并后的报告分部数量不超过10个。
为提供可比信息报告分部的确定 对于某一分部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但本期可能并不满足确定条件,若认为该分部仍重要,则不需考虑该分部规模,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注意:

  分布收入通常不包括: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处置投资的净收益、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

  分布费用通常不包括:利息费用、营业外支出、处置投资的净损失、权益法下的投资损失、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等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

  1.描述性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

  (2)报告分部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

  (1)利润(亏损)总额的构成

  (2)收入、费用等计量的会计政策:如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收入、费用分配至分部的基础;分部利润或亏损的计量方法及其变化等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等。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

  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相关的会计政策。

  注意:分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4.除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的披露内容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的对外交易收入。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企业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企业取得的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以及企业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如果企业位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金额重要,应当单独予以披露。

  (4)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企业与某一外部客户交易收入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 10%或以上,应当披露这一事实,以及来自该外部客户的总收入和相关报告分部的特征。

  5.报告分部信息总额与企业信息总额的衔接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1)报告分部收入总额应当与企业收入总额相衔接

  报告分部收入包括可归属于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报告分部收入总额在与企业收入总额相衔接时,需要将报告分部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各个报告分部的收入总额加上未包含在任何分部中的对外交易收入金额之和,扣除报告分部之间交易形成的收入总额,应当与企业收入总额一致。

  (2)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总额应当与企业利润(亏损)总额相衔接

  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是报告分部收入总额,扣除报告分部费用总额之后的差额。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总额与企业利润(亏损)总额进行衔接时,需要将报告分部之间的内部交易产生的利润(亏损)进行抵销。各个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加上未包含在任何报告分部中的利润(亏损)金额之和,扣除报告分部之间交易形成的利润(亏损)金额之和,应当与企业利润(亏损)总额一致。

  (3)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

  企业资产总额由归属于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组成。报告分部资产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资产总额相一致。

  (4)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企业负债总额由归属于报告分部的负债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报告分部的负债总额组成。报告分部负债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报告分部的负债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负债总额相一致。

  6.报告分部的比较信息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为可比起见,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对于某一经营分部,如果本期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即使前期没有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未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也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但是,重述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改变导致报告分部组成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未提供前期比较数据的,应当在报告分部组成发生变化的当年,同时披露以新的报告分部和旧的报告分部为基础编制的分部信息。不论企业是否提供前期比较数据,均应披露这一事实。

  【例题1·单项选择题】以下有关分部报告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分部报告通常是作为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予以披露的

  B.在企业财务报告仅披露个别报表的情况下,其分部报告的披露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

  C.在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其分部报告的披露仍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

  D.分部信息应披露确定报告分部所考虑的因素及各报告分部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其分部报告的披露应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

  【例题2·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分部报告的表述中,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有( )。

  A.分部报告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的净利润

  B.分部收入应当分别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收入予以披露

  C.在分部报告中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分部资产单独予以披露

  D.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不符合重要性标准的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

  E.分部报告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选项A,分部报告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而非净利润。选项C,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判断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的表现形式

  1.该企业的母公司。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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