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增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规定。
4.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5.新增3项减免税优惠:(1)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3)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营业税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
第十二章印花税法:1.税率变化: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由原来2‰调为1‰。
2.删除企业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中的印花税规定。
3.纳税人频繁贴花、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是否采用按期缴纳方法由纳税人自定。
4.第六节“征收管理与违章处理”完全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1.计税收入中补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
2.扣除项目中:(1)借款利息中增加电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支付利息准允税前扣除;删除资本化借款费用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不予资本化规定。
(2)工资薪金中:增加东北地区计税工资提高到月人均1200元;工效挂钩工资的审核规定。
(3)三项经费中:符合规定的行业按计税工资的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4)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5)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规定;增加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开支是否能税前扣除的规定。
(6)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新增广告费审核内容及电信企业广告宣传费税前规定。
(7)国企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
3.资产税务处理中:(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残值比例由原来5%以内企业自定,改为5%;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2)无形资产摊销期限。(3)税务机关对存货税前扣除的审查管理。
4.股权投资业务中:新增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5.税收优惠中,明确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具体时间以及年度中间开业享受优惠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1.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个人在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