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如何计算应税所得额?
答: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文件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应将上述捐赠事项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6.问:教材第24页(三)-3-(3)提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取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所指的是按应税所得3%税率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部分,还是按应税所得30%征收的部分,或是按33%征收的全部?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按应税所得30%征收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