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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小税种汇总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3月26日

一、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1和7增值税率为17%,其余为13%)

  另: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2)÷(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 不征。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房地产企业五项,非房地产企业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其他企业,还包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20% 加扣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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