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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4日
四、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1)税务检查的内容。

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检查税务人员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

(2)税务检查的形式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中,税务部门的检查是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以日常检查和专案检查为主要形式。

(二)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

《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的规定如下: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

(2)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义务

为了监督、制约税务机关权利的行使,避免税务机关滥用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一般检查应出示检查证;查核存款账户,必须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

2、检查所查阅的资料或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

3、特殊检查行为必须征得县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或征得有关部门的核准。

4、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应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三)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检查中的相对人包括除税务机关以外的一切有关单位和个人。

1、相对人在检查中的义务是与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

2、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除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外,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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