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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9)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9日


(二)赔偿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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