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拥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
(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