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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9日


(3)决定

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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