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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增值税(1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4日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在严格管理上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二)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4.依据(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甩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人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2.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l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3.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3)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4.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5.从2003年7月开始,总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批评。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2.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
  4.《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5.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迸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六)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1.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2.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3.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4.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

  1.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l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0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l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4年3月28日国税函发[1994]0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国税发[1994]1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国税发[1994]18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财税字[1998]11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年l0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0年1l月6日国税发[2000]18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ll月16日国税发[2000]187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l2月1日财税[2001]19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1年l2月3日国税函[2001]88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税[2002]12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税[2002]29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国税函[2002]326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国税发[2002]45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17日国税函[2002]420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税[2002]105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国税发[2002]11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税[2002]14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l2月17日国税函[2002]117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2003年1月29日国税函[2003]95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2日国税函[2003]785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2003年l0月l3日财税[2003]22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2003年l0月l8日国税发[2003]120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ll月l8日国税发[2003]139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2003年l2月2日财税[2003]238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l2月23日国税发[2003]149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国税函[2004]128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国税发[2004]60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4日财税[2004]101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lO月l3日国税发[2004]136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l0月25日财税[2004]174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24日国税函[2003]962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ll月9日财税[2004]167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1日国税发[2004]148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4年8月13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4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年l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l0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国税发[2005]51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国税发[2005]68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国税函[2005]54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2005年8月8日国税函[2005]780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ll月7日国税发[2005]178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ll月9日国税函[2005]1060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ll月18日国税函[2005]1097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5年ll月28日财税[2005]165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2005年l2月9日国税发[2005]197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l0日财税[2006]61号
  54.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6年l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55.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国税函[2006]124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6日国税函[2006]127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税[2006]174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2007年2月16日国税发[2007]18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财关税[2007]34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2007年4月17日财税[2007]49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财税[2007]90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财税[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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