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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税法概论(1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4日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见下表:

税种分类

税种名称

流转税类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

筵席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4.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

  经历了5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目前正处于新一轮税改过程中。

  第一次,195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新税制。

  第二次,1958年,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式的要求。

  第三次,1973年,主要内容仍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第四次,1984年,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第五次,1994年,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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