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来源:233网校 2013年2月5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但是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不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变更,是判断契税征与不征的关键,变更的原因:买卖、赠送、投资、交换、抵债。

  课程辅导:2013年注会HD高清课件全新上线 业内顶级讲师聚首助你轻松拿证

  历年真题1997-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真题及答案汇总

  辅导推荐注会《财务成本管理》知识点汇总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知识点汇总

  习题推荐2013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强化练习及答案汇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