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以后的卷烟税目税率状况:
| 税目 |
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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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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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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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
(1)甲类卷烟 |
56%加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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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类卷烟 |
36%加0.003元/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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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环节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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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茄烟 |
36% | |
|
3.烟丝 |
30% | |
【特别提示】这部分学习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将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卷烟分为甲类和乙类。注意甲类、乙类卷烟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 卷烟的税目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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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支 |
每标准条(200支) |
每标准箱(5万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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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
5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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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3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第二,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第三,卷烟批发环节纳税的三个要点:(1)税率5%;(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
卷烟不缴纳消费税;(3)不能抵扣以前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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