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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19日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免3减半(25%的法定税率减半)。
  (三)高新技术企业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专用设备投资(取得普通发票,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价款)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一)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项目:(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2免3减半(12.5%):(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5免5减半(12.5%):经营期在15年以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
  十二、其他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事项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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