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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四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30日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即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按此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提示】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营业额包括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二)具体优惠规定

  重点关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3%的法定税率为基数减半征收营业税。

  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7.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10.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以及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2.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3.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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