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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注会《税法》第十章预习考点:契税法

来源:233网校 2023-02-16 1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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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2、征税范围: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所有权)。

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抵债,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缴纳契税。(2022年新增)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3%-5%幅度比例税率

2、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3) 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三、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仅列举常见部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兰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6)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9) 2021 日至 2023 12 31 日,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10) 2021 日至 2023 12 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11) 2019 日至 2025 12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自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9毛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 5% 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己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规定,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 3% ) 。

4、2021 日起至 2023 12 31 日,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

化市场环境,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企业改制。

(2) 事业单位改制。

(3) 公司合并。

(4) 公司分立。

(5 )企业破产。

(6) 资产划转。

(7) 债权转股权。

(8)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9)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特殊情形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②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③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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