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如何计算缴纳烟类产品消费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卷烟产品消费税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缴纳:
(1)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①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②比例税率:
A.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B.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C.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注:已经不再适用,现在需要计算选择税率)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2)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3)卷烟价格
①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②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③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④核定价格,是指不进人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订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⑤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级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4)计税依据
①生产销售卷烟
A.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B.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a.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b.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c.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另行制定。d.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零售价格扣除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利润核定。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暂定为45%。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C.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卷烟是指:零售价格持续下降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的卷烟。
D.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E.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包装卷烟。
F.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
G.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1年)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②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17.请问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抵扣手续时,针对已纳消费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18.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这句话如何理解?
【解答】对于上述这句话,可将其分解为条件和政策两部分来理解:
(1)条件:①必须是自己不生产这几类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②对于本企业而言,是购进后直接销售,没有加工的过程;③必须是这些商品,即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④这些都是半成品,需要其他的工业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
(2)政策:购进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一般的情况是购进后直接再销售的,不用缴纳消费税,同时也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这个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19.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与消费税有何区别?
【解答】增值税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消费税也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的问题,但扣除环节是不同的,进项税是购进扣税法,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合法凭证可以计算抵税的,可以在当期抵扣;而消费税是领用扣税法,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属于规定的可抵扣情形的,可以根据领用数量抵扣消费税,规定的抵扣情形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6)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0.请问消费税中领用材料可抵扣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时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的规定,对当期投人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21.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形”,要同时缴纳消费税,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生产的正常移送行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是作为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进入了下一个生产环节,增值过程尚未实现,不缴纳增值税。但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要缴纳消费税,由此引申出,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并不一定缴纳增值税。
22.某单位系外购润滑油简单贴标的生产厂家,请问这一贴标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解答】该贴标行为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3.请总结消费税以及增值税的各种计算公式。
【解答】(1)从量税消费品:
消费税=数量×单位税额
增值税=[成本×(1+10%)+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2)单一从价税消费品:
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中的成本利润率适用消费税的规定。
(3)复合计税消费品:
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消费税
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卷烟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税
进口卷烟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下同)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税
进口白酒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税
增值税=(加工费+辅料)×17%
2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加工费计算进项税时是否考虑消费税?
【解答】加工费在计算应抵扣增值税时,计算依据中不应当包括消费税额。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加工费就是受托方的销售额,而且税法中已经明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支付的加工费(不含消费税)x17%。
25。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否为纳税人?它与消费税基本法规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解答】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这里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与消费税基本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消费税基本法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具体到金银首饰,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为都产生纳税义务,只是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样,为便于税收征管,将纳税人确定为受托方。委托代销是指其他经营单位零售。由于实际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是受托方,零售行为的发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纳税人必须是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