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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PA模拟试题--税法1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1日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的税种称为特定目的税。 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就是此类税种。 

2.A 

【解析】应纳增值税=1150×17%-137.7-(150+12)×7%=46.46(万元) 

3.D 

【解析】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12+0.5÷1.17)×200×17%+12×17%-51-15×7%=372.52(万元) 

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12+0.5÷1.17)×200×5%+12×5%=124.87(万元) 

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372.52+124.87=497.39(万元) 

4.C 

【解析】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0×2000÷1.17×(17%+5%)=3760.68(元) 

5.A 

【解析】该厂本月应纳的消费税=[ 120÷(1+17% )+50÷(1+17%)+60÷(1+17% )]×3%=5.90(万元)。消费税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对于其通用轮胎是要征消费税。 6.A 

【解析】247×3%=7.41(万元),红星文化传播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率为3%。 

7.C 

【解析】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收消费税;啤酒每吨售价为2800元,因此每吨税额为220元,所以销售无醇啤酒应纳税消费税为:40×220=8800(元);自产药酒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所以广告样品使用应纳消费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35000×(1+10%)÷(1-10%)=42777.78(元) 

药酒应纳税额=42777.78×0.2×10%=855.56(元) 

合计应纳税额=8800+855.56=9655.56(元) 

应纳城建税=9655.56×7%=675.89(元) 

8.D 

【解析】对于购买方以免费方式提供的包装材料、容器费等未计入完税价的,一律要调整计入完税价。进口设备到岸价格=20×50000+50000+20000=1070000(元) 

应纳进口关税=1070000×30%=321000(元) 

9.A 

【解析】选项B、C、D为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0.B

【解析】厂区内的绿化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该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000-1500)×3+1500×3×8/12=22500+3000=25500(元)。 

11.A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12.D 

【解析】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载货汽车应纳车船税=8×5.5×40=1760(元) 

(2)大型客车应纳车船税=520×4=2080(元) 

(3)小型客车应纳车船税=440×10=4400(元) 

该公司应纳车船税合计=1760+2080+4400=8240(元) 

13.B 

【解析】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双方合计应纳印花税=(60×5000+400000)×0.3‰×2=420(元) 

14.B 

【解析】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本题中乙企业应缴纳的契税=6000×4%×50%=120(万元)。

15.D 

【解析】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16.C 

【解析】业务招待费计算限额的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申报表第一行;分回的投资收益计入第2行;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限额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800-200+400)×3‰+3=18(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17.B 

【解析】该企业于后半年开业,但开业当年并未盈利,所以无权选择优惠开始年度。第3年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第3年为开始获利年度,第3~4年免税,第5~7年减半征收,第8年起,产品出口比例达到或超过70%,可以享受继续减半优惠,并且不受三年的限制。该企业第1~11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90+110)×15%×50%+(130-120)×15%+(150+180-170)×10%=32.50(万元)。 

18.C 

【解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1400-1600)×15%-125=295(元) 19.B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0.D 

【解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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