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促进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确立为法定职责,标志着我国就业治理从行政推动迈向法治化、制度化新阶段。该法构建了以‘五大政策协同’为核心的扩大就业体系,具有鲜明的系统性、精准性和可持续性特征。
第一,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强调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乡村振兴关联产业,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就业容量;第二,配套财政政策支持——包括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等;第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特定群体的企业,依法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第四,强化金融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五,推进统筹协调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破除户籍、身份、学历等隐性壁垒,推动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尤为关键的是,上述政策并非孤立运行,而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落地闭环:如职业介绍与岗位补贴联动、培训补贴与技能等级认定挂钩、失业登记与创业指导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送、创业指导等全链条服务,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累计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超860亿元,惠及企业逾420万户;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380万人次,其中农民工占比达41.3%。这充分印证:积极就业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刚性约束下的跨部门协同与基层精准执行。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