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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工作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报名点:
  随着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考”)规模和证书覆盖面不断扩大,鉴定质量稳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加强统考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现就统考报名工作要求如下:
  一、职业分类:
  1、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心理咨询师(三级、二级)、物流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理财规划师(三级、二级)、电子商务师(四级、三级、二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企业培训师(三级、二级、一级)、项目管理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企业信息管理师(三级、二级、一级)、 职业指导人员(三级、二级、一级)、营销师(二级、一级)、秘书(二级)。
  2、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营销师(五级、四级、三级)、秘书(五级、四级、三级)、网络编辑员(四级、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四级、三级、二级)、物业管理员(四级、三级、二级)、育婴师(四级、三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四级、三级)、手语翻译员(四级、三级)、育婴师(五级)职业继续进行试点考核。
  二、考前报名:
  1、根据每年省中心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安排,开展相应的报名组织工作。
  2、按照省中心批准的职业范围开展报名组织工作,不得跨职业、跨级别组织报名。
  3、加强统考宣传,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恶意竞争生源。
  4、按职业申报条件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报名点。
  5、正确使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录入器》,准确录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报考职业级别、考试类型、科目、工作单位、考生来源等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空栏默认为太原地区,外地考生应详细至县级行政区划,如“太谷县”)。
  6、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申报职业汇总表》(附件1),要求选择“二维”中的“上报数据机构”和“考试类型”项目。
  三、综合评审:
  1、统考综合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统考职业的特点,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形式,由省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2、论文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写。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自行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5、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一律装入文件袋并贴封。文件袋论文提交封面(附件2)和论文撰写(附件3)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
  四、加强报名点管理:
  为加强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省中心决定将对以前年度批准的报名点重新审核后,分批公布,准予继续工作,未经公布的报名点不得从事统考报名工作。
  五、其他:
  1、报名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1]247号)(附件4)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239号)(附件5)。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2、各报名点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附件6、7、8)以及成绩复核程序,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
  3、凡报名点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职业范围发生变更的,须向省中心提出申请,经省中心批准后才能变更。未经批准变更的撤销报名点。
  4、统考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成绩保留期内参加一次补考。
  5、省中心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日内受理成绩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申请流程: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报名点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9),报名点统一登记并签署意见,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上报省中心。省中心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方式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附件10)转发有关报名点。
  6、各报名点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和配套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开展报名组织工作,推动我省统考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申报职业汇总表样
  附件2: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附件3:论文撰写格式
  附件4: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5: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6:《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附件7:《准考证注意事项》
  附件8:《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附件9:《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附件10:《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
  查看全部附件>>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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