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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54)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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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54)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一、专业技能题及参考答案

  36.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P548~550

  答:(1)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

  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两种形式: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合议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2)一次裁决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所谓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2)法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合议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4)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下述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管辖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己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5)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6)区分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问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37.简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特征、意义及内容。P550~553

  答:(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为:

  1)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3)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3)仲裁的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4)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

  1)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断。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仲裁时效的中止。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为:①不可抗力。②由其他正当理由。

  5)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一年。

  38.简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P553

  答:(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请求、撤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39.简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P553~554

  答:(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40.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P554

  答: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则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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