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合同价格与支付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 预付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
(2) 交货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60%.
(3) 验收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5%.
(4) 结清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
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 同价格 100% 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一)监造
(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设备的制造过程 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
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 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
(4)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
(二)交货前检验
(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 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2)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
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包装】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
【标记】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 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交付】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
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 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一)开箱检验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任一时间进行: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 开箱检验。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 ,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 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