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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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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与支付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授课老师:唐忍
所属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价格与支付介绍

1.勘察、设计合同价格

项目

内容

签证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

勘察合同价格

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设计合同价格

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不含在合同中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2.定金或预付款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3.期支付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

4.费用结算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专题更新时间:2024/03/20 09:23:51

合同价格与支付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勘察合同价中应包括的费用有()。
A . 占地及青苗、园林绿化补偿费用
B .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外出考察的费用
C . 因勘察人员因需要对工程进行补充勘察的费用
D . 不可抗力导致勘察人勘查设备损坏的修复费用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合同价格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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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央企科研机构从事建筑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工作,长期奔波在施工现场,具有丰富的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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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考试资深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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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的构成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的构成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

高频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管理

1. 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 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2. 监理人

发包人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 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 同。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发包人的指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勘察 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

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的指派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 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三)勘察要求

【勘察作业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验收结束的善后工作】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 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 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3.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 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 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 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 勘察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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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管理

发包人管理

1. 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 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2. 监理人

发包人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 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 同。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发包人的指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勘察 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

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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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的指派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 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三)勘察要求

【勘察作业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验收结束的善后工作】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 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 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3.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 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 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 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 勘察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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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一般要求

勘察要求

1. 一般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2.勘察作业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取样要求;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4.试验要求;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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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作业要求

勘察作业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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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临时占地。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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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安全作业要求

勘察作业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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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环境保护要求及事故处理要求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临时占地。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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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方

违约形式

勘察人违约

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设计人违约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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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指勘察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服务内容、勘察范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勘察人。发包人通常可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工程质量保障的基础。因此,国家对勘察合同的勘察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这不仅是因为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要求强、事关国计民生等特点,还因为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的成败,因此一般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是无法承担的。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周内从事建设活动。超越其经营范周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建设工程勘察业务需要专门的技术和设备,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经营。
(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关于建设T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规章均作广十分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周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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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指勘察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服务内容、勘察范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勘察人。发包人通常可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工程质量保障的基础。因此,国家对勘察合同的勘察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这不仅是因为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要求强、事关国计民生等特点,还因为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的成败,因此一般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是无法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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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关于建设T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规章均作广十分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周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