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考点解析
(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介绍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A.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b)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B.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D.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 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要约被拒绝;A选项正确。
b)要约被依法撤销;B选项正确。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选项正确。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E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属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E。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关法律。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虽然资产负债率的大幅增加可能会影响对方的履约能力,但《合同法》并未明确将这一情形列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选项正确。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D选项正确。
(3)丧失商业信誉;E选项正确。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E。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A选项正确。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D选项正确。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BCE选项错误,属于干扰选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1.招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2.投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法》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
同。
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4)合同变更和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6)违约责任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四)《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3.事故调查处理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1.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委托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ABC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住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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