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重要的决策机构。根据《基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召集人。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有日常机构时,该日常机构负责召集会议。如果日常机构未召集,那么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这一职责。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规定召集或无法召集会议,基金托管人则需承担起召集会议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除了作为备选的召集人之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还起到监督作用。特别是在基金管理人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能够确保会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召开条件与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如果首次会议未能达到这一要求,可以在原定时间后的3至6个月内重新召集会议,并且此时只需1/3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即可。
表决规则
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普通决议需要超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而涉及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等,则需要获得至少2/3的表决权支持。
备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作出的所有决定均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之间的协作对于保障基金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基金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