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参与主体主要有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GP) 、 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和基金管理人。
合伙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有限合伙制中, 普通合伙人主要代表整个私募股权基金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对私募股权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收入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和盈利分红。 有限合伙人则负责出资, 并以其出资额为限, 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入有时会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角色, 但有时也委托专业管理入员对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设立初期,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通常签订合伙协议, 并约定各种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并且会定期召开合伙会议。 同时, 与公司制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同, 合伙制普通合伙入具备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力, 有限合伙人虽然负责监督普通合伙人, 但是不直接干涉或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