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基金从业
基金分红的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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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的不同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两种:
(1) 现金分红方式:最普遍的形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是指将应分配的净利润按除息后的份额净值折算为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分红再投资,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03-12
货币市场基金利润分配的特殊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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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利润分配的特殊 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03-12
基金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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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分配

1、基金利润的概念

(1)概念: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益等

(2)来源

利息收入:债券利息、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存款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及股利收益。

其他收入: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3、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两种分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03-12
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定义: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金融市场情况:

①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③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免收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①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人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03-12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投资者: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①机构投资者:免征

②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3)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3-12
QDII的概念、规则和发展概况
QDII的概念、规则和发展概况

(1)定义: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2)主体资格认定

①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②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管计划业务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3)投资范围

①不得购买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按揭、贵重金属和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实物商品。

②除某些临时用途外,不得借入现金,且该部分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③不得利用融资购买证券(投资衍生品除外)。

④不得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⑤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03-12
基金互认 、 沪港通 、深港通和债券通的重要意义
基金互认 、 沪港通 、深港通和债券通的重要意义

(1)基金互认

①基金跨市场销售的一种制度安排。

②在一国监管体系下注册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或履行一定的简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销售。

(2)沪港通与深港通

①2014年4月10日,证监会正式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分为沪股通和港股通。

②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又共同签署了深港通联合公告,批复了深港通试点,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下的股票正式开始交易,港股市场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再度升级。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也分为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③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开通意义: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加大人民币交投量;推动人民币跨境资本流动;构建良好的人民币回流机制;完善国内资本市场。

(3)债券通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宣布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

债券通将会遵循“先北后南”的逐步开放格局,即首先开放香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购买内地债券的“北向通”,再由两地监管当局适时扩展允许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债券市场的“南向通”。2017年7月3日,“北向通”正式启动。

 

03-12
基金资产估值的法律依据和应用
基金资产估值的法律依据和应用

(1)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人

(2)重要性: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需要考虑的因素

①估值频率

②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③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03-12
不同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及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不同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及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1、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市场活动很少的,采用估值技术。

(2)交易所上市交易非流通受限品种的估值

①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市价进行估值

②固定收益品种

不含权: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含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当日收盘价

④股指期货:估值日结算价

⑤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价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投资ETF: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LOF: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⑤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03-12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市场活动很少的,采用估值技术。

(2)交易所上市交易非流通受限品种的估值

①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市价进行估值

②固定收益品种

不含权: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含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当日收盘价

④股指期货:估值日结算价

⑤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价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投资ETF: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LOF: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⑤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03-12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

(1)估值责任人

①管理人:估值第一责任人。

②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

(2)估值程序

①基金份额净值是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计算。

②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③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3)估值的基本原则

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03-12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①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②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③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

④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R/当年实际天数

H表示每日计提的费用;E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表示年费率。

(2)基金交易费

①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③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还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03-12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我国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1)基金的会计主体

①核算主体:证券投资基金。

②会计责任主体: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的会计分期

传统会计分期一般以年度、半年、季度和月份为单位。目前,我国的基金会计核算已经细化到日。

(3)基金会计核算对象

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03-12
基金财务报告分析的主要内容
基金财务报告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1.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在基金资产中的比例

2.其他:盈利和分红能力、收入和费用情况、份额变动、投资风格。

(二)基金份额变动分析(开放式基金特有):对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和持有人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了解投资者对该基金的认可程度

(三)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①持仓集中度分析,通过计算持仓的前10只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可以分析基金是否倾向于集中投资;

②基金持仓股本规模分析,通过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可以了解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模偏好;

③基金持仓成长性分析,通过分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成长性指标,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四)其他:基金分红能力分析(比较特殊的内容)、基金盈利能力分析、基金收入和费用情况分析。

03-12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和结算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和结算机构

(1)场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含义: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场所

职能: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设立和解散:国务院决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主要职责有:

①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②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④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03-12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交易与结算涉及的主要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交易与结算涉及的主要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

(1)佣金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①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②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③B股:每股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过户费

①上交所、深交所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优先股按普通股下调20%(即0.016‰)收取。

②对于B股,没有过户费,但是收取结算费。上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③普通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④上交所可交换债券:换股按成交金额0.02‰向投资者收取 

⑤ETF申购/赎回过户费

上海市场:按相应组合证券过户面额的0.5‰向投资者收取,3年后按正常标准减半,且仅对涉及沪市成分股票的ETF收取。

深圳市场:按证券过户面值的0.25%向投资者收取,且不向债券ETF收取过户费。

(3)印花税

①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的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②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03-12
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结算参与机构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引入共同对手方可以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货银兑付原则

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②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

③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不作为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机构之间的证券

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结算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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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证券结算的方式
场内证券结算的方式

场内证券结算的方式(★★★

(1)净额结算

①双边净额结算: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②多边净额结算: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充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净额。

(2)全额结算

逐笔全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笔证券交易均独立结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逐笔全额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①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

②交收期灵活,从实时逐笔全额(RTGS)到交收期为“T+0〜T+n”日不等。

③交收方式多样,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货银对付(DVP)、纯券过户等多种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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