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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级�济师考试�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章

2012年2月21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六�民事责任

  (一)概念

  考试内容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或�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而�法应当承担的法律�果。

  1.构��件

  (1)�害事实:�害包括财产�害和精神�害

  (2)民事行为�法

  (3)�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包括故�和过失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责�件

  因��抗力�能履行��或者造�他人�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止侵害;排除妨�;消除�险;返还财产;��原状;修���作�更�;赔��失;支付�约金;消除影�����誉和赔礼�歉。

  人民法院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法活动的财物和�法所得,并�以�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约责任(����的责任)

  考试内容:����的民事责任

  1.概念

  ����的责任也称为�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符�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约�以分为履行期到��的�约和预期�约。所谓预期�约,�称为先期�约,预期�约包括明示�约和默示�约两�。

  2.�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约责任原则上是�约方�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在�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法》则采�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约责任归责原则。

  3.承担�约责任的�件

  (1)当事人有����的行为;

  (2)����的行为造�对方�失,包括直接�失和间接�失;

  (3)�约行为和�失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承担�约责任的方�

  主�包括继续履行�采�补救措施�赔��失�支付�约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返还定金。

  5.�责事由

  �责事由包括法定�责事由和约定�责事由。法定�责事由主�是指��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生��抗力的,�能�除责任。约定�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的�除承担�约责任的事由。

  (三)侵�的民事责任

  考试内容:侵�的民事责任

  1.一般侵�的民事责任

  侵害财产所有�的民事责任:侵�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原状或者折价赔�。�害人因此��其他�大�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失。

  侵害知识产�的民事责任:�止侵害,消除影�,赔��失。

  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伤害的,应当赔�医疗费�因误工�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扶养的人必�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其他人格�的民事责任:�止侵害,���誉,消除影�,赔礼�歉,并�以�求赔��失。

  2.特殊侵�的民事责任

  因产�质���格造�他人财产�人身�害的,产�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法承担民事责任。�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制造者�销售者有��求赔��失。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险的作业造�他人�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明�害是由�害人故�造�的,�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他人�害的,应当�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通�上挖��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安全措施造�他人�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建筑物上的�置物�悬挂物�生倒塌�脱����造�他人�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饲养的动物造�他人�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害人的过错造��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赔�责任的范围

  (1)财产�害

  包括误工�失�医�治疗费的赔�等。

  (2)人身�害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的人�求侵害人支付必�生活费用,应当予以支�。

  (3)精神�害

  (4)其他相关规定

  ①因正当防�造��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超过必�的�度,造��应有的�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②因紧急�险造��害的,由引起险情�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险采�措施�当或者超过必�的�度,造��应有的�害的,紧急�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③二人以上共�侵�造�他人�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④�害人对于�害的�生也有过错的,�以�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⑤当事人对造��害有过错的,�以根�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他人�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以适当�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他人�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费用。�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但��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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