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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级�济师考试�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章

2012年2月21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第三�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已�布的��的民事法律规范主�有《民法通则》�《物�法》�《��法》�《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民法确认和�护的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素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果和人身利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法原则;5.�止�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考试内容: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承包��户�个人�伙�法人的概念��业法人�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并根�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国�的人都是中�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的自然人。

  2.民事�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享有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利能力。公民的民事�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以上�满18周�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得收入,并能维�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以上的未�年人是�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对于比较��的事物或者比较�大的行为缺�判断能力和自我�护能力,并且�能预�其行为�果的,�以认定为�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满10周�的未�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护能力,�知其行为�果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奖励�赠与�报酬,他人�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4.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法�益进行�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责的人为监护人。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明满四年的;因�外事故下��明,从事故�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明的,下��明的时间从战争结�之日起计算。

  6.个体工商户和农�承包��户

  7.个人�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独立享有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责任。

  法人的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法人应当具备下列�件。法人以其主�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所。

  2.�业法人

  (1)�立

  (2)�更

  �业法人分立��并,其�利和义务由�更�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法被撤销�解散,�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

  4.��

  (1)�业之间或者�业�事业��之间��,组�新的�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件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得法人资格。

  (2)�业之间或者�业�事业��之间��,共�����具备法人�件的,由���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议的约定,以�自所有的或者��管�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业之间或者�业�事业��之间��,按照��的约定�自独立��的,它的�利和义务由��约定,�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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