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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济师考试人力资�专业精选讲义(49)

2010年8月12日��:大家论�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以下是用工管�相关知识辅导。
相关推�:2010年中级�济师考试人力资�专业精选讲义汇总

第�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第二节 用工管�
一�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法律事实,有劳动��法律调整,从而形�劳动��的�利和义务的关系。
包�以下几个方�: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所形�的一�社会关系;基于劳动��法律事实所形�的社会关系;是以劳动���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
1.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劳动��的主体自�形�的一�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志。
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素构�。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是指�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的事物,主�指的是劳动行为。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劳动��履行地原则
劳动��履行地与用人��注册地�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护�劳动�件��业�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工月平�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人��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指由用人���法制定的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行的内部规则。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的�利�是用人��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用人��应当�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障劳动者享有劳动�利�履行劳动义务。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
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休��劳动安全�生��险�利��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劳动定�管�等直接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大事项时,应当��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讨论,�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工代表平等�商确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业法》《全民所有制�业�工代表大会�例》等�规定,国有�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代会讨论通过。
对�国有�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代会讨论通过。
在规章制度和�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工认为�适当的,有��用人���出,通过�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法》规定: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采�由劳动者签收规章制度文本�培训等方�。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件:
一是内容�法,��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是�过民主程�制定;
三是��劳动者公示。
《人民法院关于审�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规定:用人��根�《劳动法》第四�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制定的规章制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并已�劳动者公示的,�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制定的劳动规定制度出现�法情形时,有两�处�方�。
一是�许劳动者以此为由�时�出解除劳动��,并有获得�济补�的�利。《劳动��法》规定:用人��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害劳动者�益的,劳动者�以解除劳动��,用人��应当�劳动者支付�济补�。
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法》规定:用人��直接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害的,应当承担赔�责任。
三��约金:
(一)培训�务期
1.用人���求支付的�约金�得超过�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方约定�务期,�影�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高劳动报酬。
(二)竞业�制
1.劳动��中约定�守用人��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相关的�密事项。
2.竞业�制人员�于用人��的高级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密义务的人员。除约定培训�务期和约定竞业�制的情形外,用人���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约金。
四��济补�的特殊规定:
(一)�济补�的特殊情形
1.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由原用人��安排到新��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的年��计算在新��的工作年�(已在原��获得补�的)。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补贴,或社会�险补贴的公益性岗�,�适用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的劳动��和�济补�金的规定。
(二)�济补�金的纳税
1.个人因与用人��解除劳动关系而�得的一次性补�收入(包括用人���放�济补�金�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工平�工资3�数�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一次性补�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房公积金�医疗�险费�基本养��险费�失业�险费,�以在计�其一次性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业�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业�工从该破产�业�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法》的特别规定
(一)劳务派�
劳务派�,是指劳务派���与被派�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该劳动者派�到用工��从事劳动的一�特殊用工形�。
1.劳务派���的设立:
劳务派���应当�照《公�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得少于50万元。
用人���得设立劳务派����本��或者所属��派�劳动者。
2.劳动��
劳务派���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其应当履行用人��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与被派�劳动者订立的劳动��,除应当�法载明劳动��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劳动者的用工��以�派�期��工作岗�等情况。
劳务派���应当与被派�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议
劳务派���派�劳动者应当与接�以劳务派�形�用工的��订立劳务派��议。
劳务派��议应当约定派�岗�和人员数��派�期��劳动报酬和社会�险费的数�与支付方�以����议的责任。
用工��应当根�工作岗�的实际需�与劳务派���确定派�期�,�得将连续用工期�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议。
4.劳务派���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应当将劳务派��议的内容告知被派�劳动者。
(2)劳务派����得克扣用工��按照劳务派��议支付给被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劳务派����得�被派�劳动者收�费用。
(4)在跨地区派�劳动者时,劳务派���应当��被派�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件,符�用工��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因劳务派���存在�法行为,给被派�劳动者造��害的,劳务派���与用工��承担连带赔�责任。
(6)劳务派����得以�全日制用工形�招用被派�劳动者。
5.被派�劳动者的�利
(1)被派�劳动者享有与用工��的劳动者�工�酬的�利。用工��无�类岗�劳动者的,�照用工��所在地相�或者相近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劳动者有�在劳务派���或者用工���法�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法�益。
(3)被派�劳动者�以与劳务派����商一致解除劳动��,也�以在劳务派���存在《劳动��法》第38�规定的�法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
6.用工��的法定义务:
(1)用工���得�被派�劳动者收�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供相应的劳动�件和劳动�护。
(3)告知被派�劳动者的工作�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费�绩效奖金,�供与工作岗�相关的�利待�。
(5)对在岗被派�劳动者进行工作岗�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得将被派�劳动者�派�到其他用人��。
7.劳务派���与用工��解除劳动��的�利
被派�劳动者有《劳动��法》第39�和第40�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劳务派����照本法有关规定,�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劳务派���或者被派�劳动者�法解除�终止劳动��的�济补�,�照《劳动��法》第46��第47�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劳动者的劳动��的应当�照《劳动��法》规定的�济补�标准的2��劳动者支付赔�金。
8.劳务派�岗�的范围
劳务派�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上实施。
9.��劳务派�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的,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部门�销�业执照;给被派�劳动者造��害的,劳务派���与用工��承担连带赔�责任。
用工����有关劳务派�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的,以��被派�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劳动者造��害的,劳务派���和用工��承担连带赔�责任。
(二)�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是指以�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一用人��一般平��日工作时间�超过4�时,�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时的用工形�。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全日制用工的特�有两点:一是以�时计酬为主;二是工作时间累计�能超过24�时。《劳动��法》有关�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有:
(1)从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订立劳动��;但是,�订立的劳动���得影�先订立的劳动��的履行。
(2)�全日制用工�方当事人�以订立�头�议。
(3)�全日制用工�方当事人�得约定试用期。
(4)�全日制用工�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以�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劳动者支付�济补�。
(5)�全日制用工�时计酬标准�得低于用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工资标准。
(6)�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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