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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济师人力资�专业串讲笔记:第�五章

2012年3月15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法解释规定
  1. 直接起诉的事项
  1) 劳动者以用人��的工资欠�为��直接�人民法院起诉
  2) 诉讼请求�涉�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必�进行劳动仲�程�,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
  3) 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 劳动者与起有字�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人民法院应当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为当事人,
  但应�时注明该字�业主的自然情况。
  3.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的劳动者,原用人��与劳动者�生的劳动争议,�以列新的用人��为第三人。原用人��以新的用人��侵�为由�人民法院起诉的,�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以新的用人��和劳动者共�侵�为由�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和劳动者列为共�被告。
  2) 劳动者在用人��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期间,与�包方和承包方�方或者一方�生劳动争议,�法�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包方作为当事人。
  3) 劳动者与未办��业执照��业执照被�销或者�业期�届满�继续��的用人���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 未办��业执照��业执照被�销或者�业期�届满�继续��的用人��,以挂�等方�借用他人�业执照��的,应当将用人��和�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5) 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仲��决,�法�人民法院�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决��了必须共��加仲�的当事人的,应当�法追加��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
  4. 应予��情形
  1) 劳动者以用人��未为其办�社会�险手续,且社会�险�办机构�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社会�险待�为由,�求用人��赔��失而�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
  2) 因�业自主进行改制引�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
  3) 劳动者��劳动��法第85�规定,�人民法院�起诉讼,�求用人��支付加付赔�金的,人民法院应予��。
  例题:案件��情形,包括( )。
  A. 因�业自主进行改制引�的争议
  B. 劳动者以用人��未为其办�社会�险手续,且社会�险�办机构�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社会�险待�为由,�求用人��赔��失而�生争议的
  C. ��仲��决的所有案件
  D. 社会影�巨大的案件
  E. 劳动者��劳动��法第85�规定,�人民法院�起诉讼,�求用人��支付加付赔�金的
  �答案解�】ABE
  5. 审���
  1) 用人��与其招用的已��法享�养��险待�或领�退休金的人员�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
  2) �业�薪留�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业��性�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生用工争议,�法�人民法院�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
  3) 劳动者主张加�费的,应当就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责任。但劳动者有���明用人��掌�加�事实存在的��,用人����供的,由用人��承担�利�果。
  4) 劳动者与用人��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办�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费��济补�或者赔�金等达�的�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欺诈��迫或者乘人之�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议存在�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5) 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悔�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已���的,�定驳回起诉。
  6) 劳动者��调解仲�法第47�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济补�或者赔�金,如果仲��决涉�数项,�项确定的数���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的,应当按照终局�决处�。
  7) 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一仲��决�时包�终局�决事项和�终局�决事项,当事人��该仲��决�人民法院�起诉讼的,应当按照�终局�决处�。
  8) 劳动者��调解仲�法第48�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讼,用人����调解仲�法第49�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已���的,应当�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以自收到�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决。
  6. 执行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以根�《民事诉讼法》第217�之规定,�定�予执行:
  1) �决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机构无�仲�的。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 仲�员仲�该案时,有徇�舞弊�枉法�决行为的。
  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决�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劳动者�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定中止执行。用人��撤回撤销终局�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定��执行。仲��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定终结执行。用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决被驳回�,�在执行程�中以相��由�出�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予支�。
  6) 人民法院在�予执行的�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人民法院起诉。
  7. 财产�全申请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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